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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3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頂加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慕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9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