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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債務人    見學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AT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8,111元,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V001252、AT00000000、YV003565、YV003566、AT00000000、AT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