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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96號
聲  請  人  瑞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樂利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得請求7月及8月員工餐、代墊東利公司貨款及相當於對講機4台等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