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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7號
異  議  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9年10月8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9年11月26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