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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磊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