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清償積欠之貨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貨款償還協議書及票號CH No647127之
本票簽立人皆為林琨華,
而非環盛有限公司,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依據,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