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麥克斯冰雪運動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
之規定,亦無得
準用之規定,是
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
事不再理之問題。倘
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
能實現,
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
定確定後,
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
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
應
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
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
訟裁定相同,如
聲請人取得有效
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
相對人麥克斯冰雪運動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麥克斯公司)委託聲請人託運其海運出口貨物,未給付聲請人託運費用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前已就託運費用美金34,544元,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3號准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聲請人對麥克斯公司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