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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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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以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恩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寶 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似與公司登記內容不   符,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