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以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恩語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寶
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載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似與公司登記內容不
符,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