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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雲智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春豪 
代  理  人  陳柏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玖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