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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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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郭靖齊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曾柏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