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994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陸仟伍佰伍拾參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又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
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故應以監察人唐婌如為法定代理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