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0338號
聲 請 人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孟冀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蓋
債權人得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之標的應以
債務人所負之給付義務為限,如
非給付義務則不得准許,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人依其與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昱公司)簽訂之
買賣契約,以昶昱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李孟冀應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1,990,800元之支票一紙交付聲請人收執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該買賣契約第14條第5項係約定相對人應簽發本票交付聲請人作為工程保固責任之
擔保,聲請人待保固期限屆滿後再將本票返還對人,亦即相對人依該項約定所負擔者係提供擔保之行為義務,
而非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之給付義務,並非得聲請支付命令之標的,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