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0704號
聲 請 人 鐿豐食品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意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創意公司業經決議解散,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並選任王育康為
清算人,依法代創意飲食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王育康已於民國109年1月5日出境,且經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在案,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就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部分應對國外送達,為法所不許,是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