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0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04號
聲  請  人  鐿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根豪 
相  對  人  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康(出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意公司)發支付命令,創意公司業經決議解散,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並選任王育康為清算人,依法代創意飲食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王育康已於民國109年1月5日出境,且經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在案,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就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部分應對國外送達,為法所不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