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092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芬
一、債務人竑祥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淑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