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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宮浩一 代 理 人 黃三榮律師、蕭千慧律師、彭瑞驊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