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141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計罰新臺幣陸佰捌拾柒元之懲罰性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