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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季鐵男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季鐵男建築師事務所未給付工程費用等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其未提出清晰之報告書、請款單、簽收單、季鐵男建築師事務所登記資料及其相關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