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156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債務於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二一五六一號案件債務清償範圍內,
本件債務人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