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177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