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展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宸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先基
石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