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196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李貞儀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以向債務人承租房屋,租約到期後,債務人未返還保證金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提出之
租賃契約載明出租人為黃嘉萍,立契約人之署名亦為黃嘉萍,縱債權人稱實際出租人為債務人,仍應認該租賃關係存在於黃嘉萍及債權人之間,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