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陳良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普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端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檠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參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