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
聲 請 人
吳秋雪
王宏圭
林麗雪
陳銘昌
黃玉真
詹德興
駱月里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江文琛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秋雪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宏圭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雪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銘昌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玉真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德興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駱月里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