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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鴻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鈞 
相  對  人 
債務人    竑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芬 

一、債務人竑祥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淑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
    付義務。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