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2278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應
按當月應繳租金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加付百分之一之逾期罰款。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肆元之逾期罰款(即滯納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元之
違約金。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
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