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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 2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