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普悠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
司為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所屬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具體陳明每筆債權利息起息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