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普悠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   司為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所屬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具體陳明每筆債權利息起息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