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瑋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可宏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立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浩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瑋博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壹
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立堡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貳
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