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盛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鼎宸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加百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彥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