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崴騰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丸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秀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崇翔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
高崇翔戶籍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因
住所不明,須
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