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7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崴騰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丸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秀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崇翔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   高崇翔戶籍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   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