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旭群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國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介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伍仟伍佰陸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緣相對人旭群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楊國輝、
楊介獻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及動
用申請書(證物一、二),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
幣490萬元整,借款期間為自民國(下同)105年10月4日起
循環動撥至聲請人所核定之額度到
期日即109年9月25日止(
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87%計算(即一年期郵政儲金定儲機動
利率-目前為1.06%+年利率1.81%,證三),並約定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等竟
於109年1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
前揭契約書一般
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三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
迭經催
討,
迄今仍有4,445,562元(證四)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
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