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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9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債務人  旭群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國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介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伍仟伍佰陸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緣相對人旭群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楊國輝、   楊介獻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及動   用申請書(證物一、二),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   幣490萬元整,借款期間為自民國(下同)105年10月4日起   循環動撥至聲請人所核定之額度到期日即109年9月25日止(   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87%計算(即一年期郵政儲金定儲機動   利率-目前為1.06%+年利率1.81%,證三),並約定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相對人等竟   於109年1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一般   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三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經催   討,今仍有4,445,562元(證四)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   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