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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有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 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