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美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凉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慶運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
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
請有無理由,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
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
重影響債務
人權益,且為兼顧
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
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
當事人勞費,以收訴
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
上開
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2日委託聲請人施作相對人
所
承攬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館新建工程洗窗機設
備工程,聲請人業已依約施作完畢,
迄今仍未收受工程尾款
,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
給付聲請人新臺74,500元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僅提出郵局存證。經本院109年2月21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相關承攬合約書等
其原因事實,聲請人迄未提出任何足資釋明文件,僅單憑該
郵政存證信,即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顯未盡請
求釋明之責,依
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