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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凉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慶運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 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 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 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 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 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 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 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2日委託聲請人施作相對人 所承攬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館新建工程洗窗機設 備工程,聲請人業已依約施作完畢,今仍未收受工程尾款 ,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 給付聲請人新臺74,500元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僅提出郵局存證。經本院109年2月21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相關承攬合約書等 其原因事實,聲請人迄未提出任何足資釋明文件,僅單憑該 郵政存證信,即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顯未盡請 求釋明之責,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