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冠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浿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638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86541、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