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郵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松本昭浩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香港商優品服飾有限公司(PREMIUM DIRECT IMPOR
TS, LIMITED, TAIWAN BRANCH (HONG KONG))
法定代理人 狄強恩 D' Angola, John Patrick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