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自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三貿旅行社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
法定代理人 藍雪花
一、債務人三貿旅行社有限公司、藍雪花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三貿旅行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
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三貿旅行社有限公司、藍雪花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