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聲 請 人 鴻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芝諠
相 對 人 飛特立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留寶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3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3
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
迄未補
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