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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馬儷都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敬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唯吾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羅 馬儷都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消防檢修費用共計新 臺幣25,000元,經催繳相對人仍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 ,促其給付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消防檢修費,經催繳置之不理 ,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經本院於109年3月 4日命聲請人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文件。業於 109年3月12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 出所,並於109年3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迄未提出任何催繳之證明,由此,聲請人顯並 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