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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遠 相 對 人債務人  吳泰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雅爾 一、債務人吳泰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雅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   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