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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2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相 對 人債務人  鴻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