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寬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光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請求標的數量金額合計新臺幣9,454,867元,與
訴
訟標的及附表合計金額新臺幣11,377,207元不一致,請陳報
正確金額並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