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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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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寬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華 相 對 人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零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