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寬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光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零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