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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4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豊國際名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嘉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4327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0,17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43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