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鎧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恩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
準用之。
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支票票號(AM0000000)臺灣票據交換所
退票理由單所記載
之退票日期係民國(下同)108年12月2日,有退票理由單附
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
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
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
108年12月2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8年12月2日前之
利息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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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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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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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52,812元 │民國108年1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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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52,813元 │民國108年1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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