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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5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鎧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齊 相 對 人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支票票號(AM0000000)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   之退票日期係民國(下同)108年12月2日,有退票理由單附   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   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   108年12月2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8年12月2日前之   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452,812元     │民國108年1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         │      │        │ ├──┼─────────┼─────────┼──────┼────────┤ │002 │452,813元     │民國108年1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