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伯特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昭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零玖佰肆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積欠工程款新臺幣11,236,479元,
惟其中金額新臺幣4,985,530元為未開發票之款項,聲請人
並未提出足資釋明該款項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院形式上無從
認定聲請人該部分之債權是否存在,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聲
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