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57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伯特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零玖佰肆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積欠工程款新臺幣11,236,479元,   惟其中金額新臺幣4,985,530元為未開發票之款項,聲請人   並未提出足資釋明該款項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院形式上無從   認定聲請人該部分之債權是否存在,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聲   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