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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30號 聲 請 人 喜來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5樓」建築物   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