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聲 請 人 風品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飛特立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飛特立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辦公家具總計新臺幣118,545元,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已交付貨物,
惟相對人
迄未給付貨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云云。
惟查,聲請人前就相對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15日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支付命令)在案。依本件
聲請狀之意旨,其聲請事項與系爭支付命令之內容為
同一事件,因之,聲請人就同一債權,並無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