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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相 對 人債務人  萬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