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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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相 對 人 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