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5110號
聲 請 人 萊成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主張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桂芳已死亡,應以特別代理人廖淑瑛為法定代理人。
惟廖淑瑛係於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58號
假扣押事件經選任為特別代理人,與本件
無涉,聲請人於本件仍有具狀聲請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該裁定於109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
迄未補正,致本件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